商標案例丨名人不能隨便“傍”——商標評審實踐中對姓名權的保護
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 |
★第10098609號李瑞河LI RUI HE商標無效宣告案評析 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本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本文將結合審查標準在李瑞河LI RUI HE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作簡要分析。 ◎基本案情 申請人:漳州天福茶業(yè)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劉建致爭議商標:第10098609號李瑞河LI RUI HE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李瑞河”是申請人董事長的姓名,具有非常高的聲譽和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在一個地區(qū),其將李瑞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并在與申請人業(yè)務重合的商品上使用,侵犯了李瑞河先生的姓名權,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意,并非摹仿、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且爭議商標已取得了版權證書。被申請人自2011年開始就在國內銷售相關產品,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和廣告宣傳,在業(yè)內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1年10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12月21日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茶、茶葉代用品等,商標專用權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時代潮》《人民日報》《廈門日報》《閩南日報》、CCTV4、新華網等媒體曾多次對李瑞河先生及其經營的茶等商品進行報道、宣傳。百度百科亦對李瑞河先生有所介紹。綜合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瑞河先生作為知名的茶葉經營者,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在茶葉領域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李瑞河先生的姓名相同,且被申請人與李瑞河先生屬于同行業(yè)者,被申請人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合理出處。據此,商評委推定被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對李瑞河先生應當知曉。被申請人未經李瑞河先生的許可,將其中文姓名及拼音作為爭議商標申請注冊,該行為已對李瑞河先生的姓名權造成損害,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 綜上,依照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評 析 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贝颂幍脑谙葯嗬▽λ诵彰麢嗟谋Wo,他人是指在世的自然人,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在先姓名權的適用要件包括:(1)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該案適用的法律依據是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審理思路基本上遵循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guī)定。在該案中,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李瑞河先生的姓名相同;考慮了李瑞河先生在社會公眾中的知曉程度,尤其在茶葉及相關領域的知名度;結合李瑞河先生在同行業(yè)影響的范圍,考慮被申請人主觀惡意程度,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進而宣告爭議商標的注冊無效。 |